劳动者需警惕的⼏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在这种复杂化的背后,牺牲的是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需警惕的⼏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
⼀、滥⽤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作。如此⼀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与⼯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不必承担任何成本。另⼀方面,⽤⼈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旦发⽣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般都已超过时效⽽⽆法得到⽀持。
⼆、隐蔽用工按国际劳⼯组织的界定,隐蔽⽤⼯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现象,从⽽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的的⼀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为,其⽬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隐蔽⽤⼯的情形,在超市(商场)促销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机关往往按照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就使得超市(商场)享受⽤⼯的权利却不必承担⽤⼯的责任,劳动者只能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但有些⼯作是超市(商场)安排的,⽐如促销⼯作之外的加班等,劳动者就很难向供应商主张权利。
三、租赁承包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式在⽬前⾮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还是承包⽅建⽴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的,有的是承包租赁给个⼈经营的,有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不论是哪种承包⽅式,发⽣纠纷后,发包的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要么认为劳动者是“独⽴承包⼈”。
四、合同、保险⼀分为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出现⼀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较模糊,允许⼀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办理社会保险,⽬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较模糊,允许⼀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
五、只承认劳务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直⽐较混乱的。由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特别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相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来说要更多、更周密。⽐如,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还有权要求其⽀付拖⽋⼯资的经济补偿⾦;⽽劳务雇佣关系中,拖欠劳务费的,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拖欠期间的劳务费和利息。劳务雇佣关系中,合同届满或者⼯作事项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结束。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使⼀些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后,极力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