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档案会转到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如果是去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单位就业的,档案可以转递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到超大型城市就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如果是未就业、出国留学或者创业档案一般转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毕业生的档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档案是严禁自行携带转递的。
学校会根据毕业生的毕业去向,转到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转递人事档案。
千万不要选择将档案拿到自己手里,不然档案可能会遗失或无法享受相关服务哦!
除超大城市外,在非公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户籍地或就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超大城市的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可保管在非公单位就业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不收取费用。
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职工辞职后,未就业的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如果再就业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
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相关权益时,难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高校毕业生应重视本人人事档案材料的补充工作,及时将反映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等材料、以及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主动移交给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甄别整理档案材料后进行归档,更好提供服务。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甄别整理档案材料后进行归档,更好提供服务。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并注册,在“就业创业”板块的“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专栏进行查询。目前,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被上传平台的流动人员在线查询存档情况。
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查询,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上述平台查询。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号)